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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牧民实名控告一请求上级部门督促乌海市海勃湾区草原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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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2 14:1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控告信
  第一控告人:孟克吉,女,蒙古族,1940年1月21日出生,牧民,身份证号:152725********3728,住内蒙古鄂托克旗阿尔巴斯苏木乌仁都西嘎查,联系电话:13514734188
  第二控告人:娜仁格日乐,女,蒙古族,1954年2月5日出生,牧民,身份证号:152725********3723,住乌海市海勃湾区卡布其铅矿二街坊牧民东山5号,联系电话:15804876176或13734773253。
  第三控告人:毕力格,男,蒙古族,51岁,牧民,身份证号:152725********3717,住乌海市海勃湾区卡布其铅矿二街坊牧民东山7号,联系电话:13847352453
  控告请求事项
  一、请求上级部门督促乌海市海勃湾区草原管理站与三控告人补签第二轮草牧场承包合同,并颁发《草牧场有偿使用证》。
  二、返还因二轮未签草牧场承包合同,造成他人冒代替控告人领取工业占用草牧场补偿费及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
  1996年2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内政发[1996]2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伊克昭盟(现鄂尔多斯市)与乌海市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通如第二条第五项规定:“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划出划入的牧户,由牧民自愿选择去留,当地政府要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生活”。1997年12月10日,伊克昭盟行政公署(现鄂尔多斯市)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行政区域界线划定经移接交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一条规定:“对划出划入牧户的移交安置,以自治区人民政府[1996]23号文件划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为准,凡划入乌海市境内的牧户,由乌海市负责接收安置;凡划入伊盟境内的牧户,由伊盟负责接收安置,凡被两盟市行政区域界线穿割划草牧场或住宅的牧户,由双方己组成的调查组与牧户逐一征求意见,根据牧户的意愿,由双方分别接收安置。”
  1998年乌海市海勃湾区草牧场调查组与伊克昭盟鄂托克旗草牧场调查组,依据上述纪要精神召开会议并做出《关于划界后牧民移交问题的联合会议纪要》,后附《伊乌边界农牧户移交花名册》其中第一控告人孟克吉(其丈夫秦福喜己去逝),1993年承包草牧场23500亩。第二控告人娜仁格日乐,1993年在上述嘎查承包草牧场2500亩,有《草牧场有偿使用证》证实。第三控告人毕力格在上述嘎查1993年承包草牧场8000亩,有《草牧场使用证》证实。
  以上三控告人均由鄂托克旗阿尔巴斯苏木乌仁都西嗄查于1998年8月31日承包的草牧场及人全部移交绐海勃湾区并由海勃湾区人民政府管辖。1997年国家实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下发了《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26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五十年。村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也有同样的规定。
  依据上述法律政策,三控告人曾多次找海勃湾区草原站负责人张海强要求承包草牧场,张海强官僚主义十足,不但不给解决,反而说什么“你们找鄂尔多斯市解决,我不认你们”。控告人又找海勃湾区政府农牧业局,其负责人郭XX说:“我们单位没有资料,你们回去只能找区草原站或市草原站解决。”控告人曾多次找区草原站、市草原站解决,控告人像皮球一样被他们踢来踢去,至今未果。
  领导:我们三户牧民从1998年草牧场及人移交海勃湾区政府后,至今未确立三控告人的承包经营权。致使三控告人原承包的草牧场被企业挖明煤、建厂,植被遭到毁灭性的破坏。有人甚至打着控告人旗号冒领草牧场补偿费,权钱交易一目了然。存在严重腐败问题。在当今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中,请求上级领导督促草原站尽快为三控告人补签二轮草牧场合同书,颁发《草牧场证》赔偿三控告人损失,维护三控告人合法权益。
  控告人:孟克吉、娜仁格日乐、毕力格
  2014年4月1 1日
  后附:《会议纪要》 2份
  《原草牧场证》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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