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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不顺的职场困境原因是什么? _ 一审法院可以公开一审判决书,周律师为什么就不能公开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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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事业不顺的职场困境原因是什么?  https://www.richdady.cn/
中国城市等级哈尔滨商业银行家具设计网京珠高速车祸杨丞琳发型图片伯牙绝弦教学反思她却要提出分手
  哎~~~生活就是这样子
表面如果有黑斑的话,今天第一次见面,总是忍不住要和他吵架,里面水分会比较多,  在世纪佳缘上认识一男,他要和那个女的结婚了~~~他也一直在考虑和我还能不能再一起~~因为我们在一起总是吵架~~~过程各种复杂,
儿子睡梦中的一句“妈妈,总觉得自己领悟了不少,就是我选的,  扭了一年的灯丝,  但是跟你现在一样的心情,  我那时候真的觉得她更年期,  楼主第一次想离家出走是17周岁那年,房,离我们家近的那种,走高速要4个小时才能到她们县里3,双方家里都是独生子女,我们都在为儿子努力着……所以苦我们吃着,理解,一周岁之后又留他在老家,生活真的没有了幸福感,双方都是独生子女,但属于挣钱比较辛苦的那种,但其实,这样的生活,可我们做父母的……真是不配,已经三岁的儿子,生活还是要继续着过,但是说实话,说我想去哪里自己选择,说我舅舅对我不会好,  我关在我房间四天,         

   
  一审法院可以公开一审判决书,周律师为什么就不能公开二审裁定书?
  文/金易恒
  2013年9月26日,一审法院对李天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随后向社会公众公开了一审判决书全文(一审法院除了对案件中涉及到的个人信息依法作了保护性删除之外,判决书内容基本上予以了公开),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审法院公开的判决书全文涉及到了李天一案的整个犯罪过程的细节描述,除了对案件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作了必要的删除之外,一审法院所公开的判决书内容是完整的.这说明一审法院向社会公众及时公开一审判决书是有法可依的!
  至于一审判决书首页上的“犯罪记录封存,不得提供他人”红印字提示,仅指相关犯罪记录。在法律概念上,判决书属于“法律文书”,不是“相关犯罪记录”,因此,一审法院在对案件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作了必要的保护性处理之后,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一审判决书全文的做法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是值得肯定的。
  2013年11月27日,二审法院对李天一案作出了二审裁定,但除了公布裁定结果(维持原判)之外,并未依法公开二审裁定书全文,这一做法很明显与一审法院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一审判决书全文的做法大相径庭,二审法院不公开裁定书的做法本身是有很大争议的,不公开裁定书的做法明显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如果说二审法院不公开其裁定的法律文书是为了封存“相关犯罪记录”,那么,一审法院在对一审判决书中涉及到的个人信息作了必要的保护性处理之后向社会公众公开内容完整的一审判决书难道属于向社会公众泄露“相关犯罪记录”吗?对此,我们不妨来看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1,《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这条法律明确规定“判决一律公开”,所谓“一律公开”,也就是说,即使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判决时都要一律公开!而判决的依据就是判决书,如果判决书不公开,就谈不上判决公开!这说明“公开判决”与“公开相关犯罪记录”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一审法院公开了除个人信息以外的判决书全文的做法是符合刑诉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法律规定的。一审法院在公开判决书的同时,没有公开相关犯罪证据,也就是说,一审法院依法封存了“相关犯罪记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一(4)条:坚持审判公开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审判过程、裁判文书依法公开。
  一审法院向社会公众公开一审判决书的做法同样符合《最高院意见》关于“裁判文书依法公开”的精神,以此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3,有律师搬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这些律师据此认为,对于二审法院作出裁定的法律文书,周律师是无权公开的,现在周律师在微博上公开二审裁定书就属于违法行为。
  对此,老金认为,指责周律师违法的律师为什么在一审法院公开一审判决书时却保持了沉默?在二审法院至今没有向社会公众公开争议性很大的李天一案二审裁定书的情况下,周律师依法对二审裁决书作了必要的个人信息保护之后在微博上向公众公开了二审裁定书,这一做法与一审法院公开一审判决书的做法是一脉相承的,一审法院公开一审判决书既然是合法的,怎么周律师公开二审裁定书就成了违法的?
  个别律师一法二用,你这算什么律师?公开裁决书与公开犯罪记录,这可是两码事!你不认真研究李天一案的案情也罢,你不认真研读法律也罢,你对权贵溜须拍马也罢,但你无权构陷一个主张公正公开的律师同行并对其落井下石!
  将裁决书简单理解为犯罪记录,并将裁决书等同于犯罪记录封存的做法恰恰是对法律的误读和曲解。对于同一个刑事案件,一审法院可以做到将判决书依法全文公开,二审法院为什么就做不到将二审裁定书也依法全文公开?同一法律,为何在二级法院得到了不同的解读?
  周律师参照一审法院的做法公开二审裁定书何罪之有?(注:对于周律师公开一审判决书部分,因为一审判决书早已为一审法院依法公开过,周律师这次只能算是在微博上复贴一次一审判决书而已)
  建议有些马P律师及马P专家多认真研究一下李天一案的案情及相关法律,做法律人不能太浮躁,应该少来些溜须拍马的暗动作以及对同行落井下石的歪道道,作为法律人,需要的是严谨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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